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原告 王金寶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羅國斌 被告毓正鈑金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文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