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黃善性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被告 鐘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拾張,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被告對原告如本院99年6月23日99年度司促字第24399號支付命令所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債權不存在。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明第1項不為請求。是原告減縮原起訴聲明第1項部分,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揭諸前開法律規定,原告此部分訴之聲明減縮,應與准許,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5月31日晚上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遭3、4人押走,載往臺中市太平區山上一工寮,遭被告及綽號「雞排」等人毆打,並於同年6月1日中午原告遭押往臺中市大里區某處屋舍,被告等人逼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0張,原告不從即遭毆打,不得已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於同日傍晚原告再被帶到臺中市某處,遭被告逼迫簽立借貸協議書,內容記載為原告積欠被告2,000,000元,並開立如附表所示本票10張等語,嗣於同年月6日始釋放原告,並警告原告不准報警,否則要將原告活埋等語。原告事後不敢住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致未收到支付命令而未異議,然原告並未積欠被告任何債務,係在被告脅迫下,始簽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及協議書,其係因遭脅迫方簽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及借貸協議書,故其撤銷如附表所示本票及借貸協議書之意思表示。為防止被告持如附表所示10張本票聲請本票裁定造成原告財產上損害,原告自有提起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本票10張之債權不存在之法律上利益,為此,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聲明: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本票10張金額記2,000,000元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本件原告主張於99年6月1日遭被告脅迫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0張,其已於99年11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撤銷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法律行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10紙、借貸協議書影本1紙、豐安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399號支付明令及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份為證,尚非無憑。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撤銷遭脅迫而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0張之法律行為,並憑以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10張本票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所為舉證,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何俞瑩附表:
┌─┬─────────┬──────┬─────────┬───────┐│編│發票日│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1│99年1月20日│200,000元│99年3月5日│WG0000000│├─┼─────────┼──────┼─────────┼───────┤│2│99年1月20日│200,000元│99年3月20日│WG0000000│├─┼─────────┼──────┼─────────┼───────┤│3│99年1月20日│200,000元│99年4月5日│WG0000000│├─┼─────────┼──────┼─────────┼───────┤│4│99年1月20日│200,000元│99年3月20日│WG0000000│├─┼─────────┼──────┼─────────┼───────┤│5│99年1月20日│200,000元│99年5月5日│WG0000000│├─┼─────────┼──────┼─────────┼───────┤│6│99年1月20日│200,000元│99年5月20日│WG0000000│├─┼─────────┼──────┼─────────┼───────┤│7│99年1月20日│200,000元│99年6月5日│WG0000000│├─┼─────────┼──────┼─────────┼───────┤│8│99年1月20日│200,000元│99年6月20日│WG0000000│├─┼─────────┼──────┼─────────┼───────┤│9│99年1月20日│200,000元│99年7月5日│WG0000000│├─┼─────────┼──────┼─────────┼───────┤│10│99年1月20日│200,000元│99年7月20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