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決│確定日││││期││審│期││期│├───┼───────┼───┼────┼────┼───┼────┼───┤│施用第│有期徒刑2月,│99年11│100年度│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月12日│毒偵字第│年度簡字│3月7││4月6││品│新臺幣1000元折││792號│第909號│日││日│││算1日。│││││││├───┼───────┼───┼────┼────┼───┼────┼───┤│施用第│有期徒刑3月,│100年│100年度│本院100│100年│最高法院│100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1月26│毒偵緝字│年度簡字│8月10│100年度│12月22││品│新臺幣1000元折│日│第553號│第5613號│日│台非字第│日│││算1日。│││││3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