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七五二0號強制執行事件定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次拍賣所定之底價為二百十二萬元,有上開執行事件拍賣公告在卷可稽,自堪足認定本件訴訟標的起訴時之價額應為二百十二萬元,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尚欠新台幣柒仟肆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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