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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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177號原告甲○○被告亞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