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177號原告甲○○被告亞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馮玉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