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交簡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4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97年7月9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載,依首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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