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林佑珊法官蔡欣怡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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