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22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法定代理人丙○○
樓、8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發票年月日、金額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本票之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上開記載事項,則該紙票據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該紙所謂「本票」,無發票日之記載,依前揭說明,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