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 廖秀霞 即今上企業社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239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又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返還支票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239號裁定准予供擔保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經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239號假處分事件(含97年度執全字第649號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查明本院並無受理兩造間之民事訴訟、支付命令聲請或調解聲請事件,有本院查詢表1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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