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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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82號聲請人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戊○○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四行中關於「...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即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