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1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另被告 葉丁木 (已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為夫妻,明知資力不足,竟基於概括之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被告甲○○任會首,於附表一所示之時日、方法,與另被告葉丁木分別向證人蘇 淑汝 、 曾美員 、蘇 淑彩 、 林金燕 、曾 江泉 、 鄭柏村 、 羅端妹 召集民間互助會,並連續在附表一所示之時段內偽造 曾美員署 押於會單上,以示其加入,並將會單交其他會員收執。另在前述民間互助會每月於新竹市○○路○段○○巷○○號開標時,復偽造附表二所示之署押,並記載金額於標單上,以示其等投標,冒標後之會款,供己花用。至民國84年11月23日,其二人避不見面,並搬至臺南市○區○○路三段87巷32弄2號18樓之2,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以,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又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自82年6月10日起至84年10月5日,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上開各罪名法定之最高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本件公訴人係於85年1月26日收案開始偵查(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391號偵查卷第1頁),於同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6日繫屬本院(見上開85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卷第1頁),嗣因被告甲○○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已逃匿,經本院於同年5月29日發佈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有上開偵查卷宗、本院刑事卷宗及通緝書在卷可稽。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3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本件開始偵查日起至通緝之前一日止,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扣除此項期間4月3日,及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3項之規定,扣除其因通緝致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12年6月後,自被告犯罪終了之日即84年10月5日起算,本案之追訴權時效,業於97年8月8日完成,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被告甲○○之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表一:
┌──┬─────────┬───┬────┬───┬───────────┐│編號│互助會期間│金額│開標日期│方式│會員姓名及參加會數│├──┼─────────┼───┼────┼───┼───────────┤│一、│八十二年六月十日起│五千元│每月十日│內標制│甲○○、 黃慧蘭 、 林美玲 │││至八十五年五月十日││││ 黃慶章 、 葉仁家 、鄭 伯村 │││止││││ 何心如 、 林錦葉 、 林錦美 │││││││ 林兩傳 、 楊滿足 、 張正宏 │││││││ 蘇雪娥 、 陳玉枝 、 李招 、│││││││ 阿蘭 、莊 錦益 、羅端妹、│││││││陳 鳳英 、 范雪琪 、彭 國平 │││││││ 康秀花 、 林美戀 (以上一│││││││會)、 林錦全 、 柯月子 、│││││││ 黃碧娥 、 黃炳火 、 柯國珍 │││││││(以上二會)、林金燕(│││││││三會)共三十六會│├──┼─────────┼───┼────┼───┼───────────┤│二、│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一萬元│每月二十│同右│甲○○、 阿賢 、 馬沙 、張│││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日││ 俊繼 、 張月裡 、 陳霖 、曾│││二十日止││││江泉、 曾章 、 阿娥 、 魏協 │││││││吉、 黃琪楠 、黃 文宗 、陳│││││││ 麗真 、康秀花、 陳麗君 、│││││││林美戀、 邱美香 、 邱美華 │││││││ 鄭寶釧 、 秀真 、 林燕如 、│││││││ 玉桑 、 阿秀 、 漢鐘 、 蘇秀 │││││││蘭、 蘇淑彩 (以上一會)│││││││ 林阿溪 (二會)共二十八│││││││會│├──┼─────────┼───┼────┼───┼───────────┤│三、│八十三年一月五日起│同右│每月五日│同右│甲○○、 葉秀 賢、 張俊淵 │││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五││││ 阿惠 、羅端妹、 吳忠山 、│││日止││││ 鄭伯村 、 阿雲 、 雅櫻 、莊│││││││錦益、鄭伯村、 彭美戀 、│││││││ 曾清波 、何心如、 阿如 、│││││││淑汝、 呂美慧 、 木根 、黃│││││││文宗、 曾笑 、 黃棋楠 、翁│││││││ 銀惠 (以上一會)、 鄭秀 │││││││女(二會)共二十四會│├──┼─────────┼───┼────┼───┼───────────┤│四、│八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同右│每月二十│同右│甲○○、 陳麗真 、曾 慶順 │││起至八十五年八月二││日││ 陳美芬 、木根、鄭伯村、│││十日止││││ 許秀琴 、 曾江泉 、阿娥、│││││││曾章、 彭增木 、 玉燕 、阿│││││││梅、 陳菊英 (以上一會)│││││││ 水德 、 素蘭 (以上二會)│││││││陳霖、羅端妹、林金燕(│││││││以上三會)共三十會│├──┼─────────┼───┼────┼───┼───────────┤│五、│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五千元│每月二十│同右│甲○○、 辜淑蘭 、 李玉娥 │││日起至八十五年五月││五日││ 陳贊汝 、柯國珍、 彭美秀 │││二十五日止││││羅端妹、范雪琪、 傅秋秀 │││││││ 阿城 、 顏太太 、張俊淵、│││││││ 邱美英 、 阿松 、 阿文 (以│││││││上一會)、楊滿足、李招│││││││鄭伯村、 陳錫榮 、 陳鳳英 │││││││(以上二會)共二十五會│├──┼─────────┼───┼────┼───┼───────────┤│六、│八十四年一月十日起│二萬元│每月十日│同右│甲○○、郭 陳小美 、葉秀│││至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賢、范雪琪、蘇淑彩、曾│││止││││ 春貴 、曾章、 許秀美 、羅│││││││ 秋香 (以上一會)、陳霖│││││││曾美員(以上二會)共十│││││││三會│├──┼─────────┼───┼────┼───┼───────────┤│七、│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起│一萬元│每月五日│同右│甲○○、 曾鴻章 、馬沙、│││至八十六年十月五日││││ 陳美琴 、 郭端美 、柯國珍│││止││││ 阿坤 、 彭美慧 、鳳英、金│││││││泉、慶順、黃慶章、葉秀│││││││賢、 洪明達 、曾江泉、彭│││││││國平、 全良 、淑汝、淑彩│││││││(以上一會)林金燕、鄭│││││││伯村、 曾美圓 (以上二會│││││││)共二十五會│├──┼─────────┼───┼────┼───┼───────────┤│八、│同右│二萬元│同右│同右│甲○○、鄭伯村、 郭留美 │││││││ 吳見著 、阿娥、 葉秀賢 、│││││││ 魏協吉 、阿坤、雅櫻、黃│││││││ 江滿 、張俊淵、楊滿足、│││││││ 彭國平 、 國照 、 郭瑞美 、│││││││陳美琴、曾鴻章、 林孫淵 │││││││ 陳金泉 、 蘇淑汝 、曾美圓│││││││邱美香、 呂啟義 、 張太太 │││││││ 傅秋香 共二十五會│└──┴─────────┴───┴────┴───┴───────────┘附表二:
┌──┬───────┬─────────────────────┐│編號│冒標互助會│被冒標人│├──┼───────┼─────────────────────┤│一、│附表一第一會│會員中不詳姓名者共六人│├──┼───────┼─────────────────────┤│二、│附表一第二會│曾江泉及會員中不詳姓名者共五人│├──┼───────┼─────────────────────┤│三、│附表一第三會│會員中不詳姓名者共三人│├──┼───────┼─────────────────────┤│四、│附表一第四會│曾鴻章及會員中不詳姓名者共五人│├──┼───────┼─────────────────────┤│五、│附表一第五會│會員中不詳姓名者共八人│├──┼───────┼─────────────────────┤│六、│附表一第六會│會員中不詳姓名者一人│├──┼───────┼─────────────────────┤│七、│附表一第七會│曾美員│├──┼───────┼─────────────────────┤│八、│附表一第八會│會員中不詳姓名者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