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9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臻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淑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