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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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
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