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小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捷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95年4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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