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明帥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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