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下同)92年4月24日與
原告簽訂貸款契約,並持有原告發給之現金卡一張循環使用
,約定貸款最高額度以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為限,可動
用額度一十五萬元,並約定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如有遲延履行時,於遲延期間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遲延利息,每動用一筆借款需繳交提領費一百元,又
若有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4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
欠借款一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並須加計自94年8月11
日起至94年9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9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如
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三、被告主張:被告的確欠原告錢沒有錯,但現在沒有固定收入
,無法清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綜合約
定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
各一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並不爭執,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而被告所辯無能力清償云云並非不為
清償之正當理由,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台南簡易庭法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