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2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北簡字第126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乙○○
       張明楷
       陳海藩
      丁○○
被   告 福穗童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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