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29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姚連山   原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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