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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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65號上訴人丙○○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丙○○、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預納鑑定費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
一、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丙○○、甲○○等主張:被上訴人乙○○於民國(下同)95年間先後向上訴人丙○○等人謊稱:其具有「加拿大哥倫比亞大學音樂教育碩士」之學歷,及「加拿大皇家音樂學院合格教師」之資格,並以其擔任師資培訓工作為條件,邀請上訴人丙○○等二人投資「妙蘋果音樂花園」,上訴人丙○○等認為被上訴人確具有前開學歷,致分別陷於錯誤,先後入股被上訴人所經營之「妙蘋果音樂花園」,而致丙○○、甲○○分別受損害新台幣(下同)1,125,000元、900,000元,嗣始發現被上訴人上開學歷及教師資格均屬偽造,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是上訴人丙○○等以郵局存證信函撤銷合夥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嗣被上訴人於本院抗辯,其所經營之「妙蘋果音樂花園」價值240萬元,是上訴人丙○○等各入股四分之一,並無損害云云,並提出相關財產資料為憑,然為上訴人丙○○等所否認,是本院認有將被上訴人經營之「妙蘋果音樂花園」相關財產,送請鑑定必要,經兩造合意由台灣省會計師公會選任會計師鑑定,此有筆錄在卷可按(見本審卷第123頁),然經台灣省會計師公會選任 吳怡燕 會計師鑑定後(有該公會函文可考;見本審卷第133頁),被上訴人卻拒付鑑定費二萬元,有本院催繳函文及吳怡燕會計師函文在卷可考,經本院再於98年6月16日裁定命被上訴人乙○○三日內繳納上開鑑定費,惟被上訴人乙○○逾期仍未繳納,有送達回證及查詢單等在卷可稽,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再命上訴人丙○○、甲○○預納鑑定費二萬元,逾期則依同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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