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施仁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受刑人因恐嚇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詐欺││├─────────┼────────────┼───────────┼──────────┤│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易科仟元││││,易科仟元折算│折算││├─────────┼────────────┼───────────┼──────────┤│犯罪日期│95.11.25│96.06.08至96.1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6859號│96年度偵字第11186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4241號│97年度上易字第22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1.08│98.01.22││├───┼─────┼────────────┼───────────┼──────────┤││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4241號│97年度上易字第2223號│││判決├─────┼────────────┼───────────┼──────────┤││判決│97.02.04│98.01.22││││確定日期││││├───┴─────┼────────────┼───────────┼──────────┤││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7年度執再字第43號│98年度執字第14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