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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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雙子興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碧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慈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3年10月8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