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49號聲請人 林麗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林宏仁華南商業銀行│103年5月17日│50,000元│XC0000000││││永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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