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04號聲請人 陳麗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1-NX-1035-0│股票│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