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黃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秋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正確地址。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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