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8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瑞安 即儷明服裝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涵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底漏蓋商行大章,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商行大小章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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