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9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穎甫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穎甫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2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穎甫前因未經許可持有槍彈、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殺人未遂罪,且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之重刑,有相當之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定之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9月6日裁定執行羈押,羈押期間行將於102年12月5日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案件雖經本院審結,然其有逃亡而非予羈押,顯難確保確定執行之虞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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