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詩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正書狀上債務人營業所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詩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正書狀上債務人營業所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