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83號聲請人 陳黃賽齡 代理人 黃華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3年度除第14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