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六六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許巍騰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