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25號
原   告  管席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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