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勞簡移調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4月14日上午12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原告 甲○○ 到
被告法定代理人 丙○○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 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元整。給付方法:
相對人於民國97年4月28日前全部清償完畢。
二、被告另於上開期日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與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