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9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被   告  陳東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88年3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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