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台東縣馬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徐昇明
被   告  蔡運山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請求清償借款
訴訟,有收文戳在卷可稽,惟被告於起訴前之95年7月3日
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
被告於起訴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補正之事
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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