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台東縣馬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徐昇明
被   告  田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2,
599元後,尚應補繳931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