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林英文 即名冠精品廚飾
被 告 曾東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