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林英文 即名冠精品廚飾
被   告  曾東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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