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智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智虎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程智虎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