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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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王麗娜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 律師 李樂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秀惠 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宣告本院99年度上移調字第60號作成之調解無效,並廢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第一審判決,駁回被告在該事件第一審之訴,及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52627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