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恒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二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王俊雄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