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丁○○住臺北
丙○○住臺北甲○○住臺北乙○○住臺北被告戊○○住臺北右列被告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古秋菊法官吳幸娥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