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六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風行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柒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使用,詎被告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起至九十年八月止,共積欠電信費用合計新台幣一百零七萬二千二百一十七元未付,履經催繳,迄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催繳函二件、證號查詢話費一份為證。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租用之法律關係,訴請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崔玲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倨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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