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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