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寶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聲明,此屬於提起上訴應具備之程式,若未記載即為上訴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所持之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8年1月6日通知上訴人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8年1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未提出任何書狀表明對於原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