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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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605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8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院97年度易字第605號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住所即南投縣○○鄉○○村○○路○○號,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即被告,亦未能將上揭判決正本付與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97年12月3日將判決正本寄存送達於當地之南投縣警察局仁愛分局南豐派出所,經過10日即97年12月13日已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而被告之住所係於南投縣仁愛鄉,其向本院為訴訟行為,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須扣除在途期間3日;上訴期間於97年12月26日屆滿,而被告固已於97年12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載明上訴理由狀請容後呈。又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月15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揭所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