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劉定安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劉定安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