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七七號
上訴人戊○○上訴人丁○○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送達代收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川~B法官徐美麗~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