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愛愛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5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街○○○巷○○號、於民國97年12月1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民國97年12月10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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