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 李慶田
楊卉嵋 相對人 李鄭 梅雀
李春吉 李富煒 黃顗明 楊李蜂 廖 李貴玉 李依玲 李尚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分別負擔(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相對人李 鄭梅雀 、李春吉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合議庭以109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李鄭梅雀 、李春吉負擔,此有前開案件之民事判決影本2份及確定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
三、經本院調取前述卷宗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收據審查後,認相對人應各自負擔(賠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繳納日期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107年9月13日地籍圖騰本、土地勘查複丈費1,825元108年3月25日土地勘查複丈費5,600元108年4月3日土地勘查複丈費500元108年7月17日地籍圖騰本、土地勘查複丈費9,325元108年8月15日嘉義○○○○○○○○戶政規費210元107年10月3日估價費5萬元108年11月18日備註1.總計:6萬9,560元2.聲請人李慶田、楊卉嵋各預納1/2即3萬4,780元(計算式:69,560÷2)附表二:兩造依比例換算訴訟費用(6萬9,560元)之負擔金額編號兩造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1李慶田1/51萬3,912元2李鄭梅雀1/183,864元3李春吉1/90773元4李富煒1/154,637元5黃顗明1/154,637元6楊李蜂1/51萬3,912元7 廖李貴玉 1/51萬3,912元8楊卉嵋1/183,865元9李依玲13/1805,024元10李尚宸13/1805,024元備註1.元以下四捨五入,因計算產生無法依幣值面額比例分配的部分,由本院依職權調整。2.以本表編號1「李慶田」的欄位金額為舉例說明,其餘欄位的計算方式均相同:69,560×1/5=13,912附表三: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編號相對人應分別給付之金額李慶田楊卉嵋1李鄭梅雀1,557元2,307元2李春吉311元462元3李富煒1,869元2,768元4黃顗明1,869元2,768元5楊李蜂5,606元8,306元6廖李貴玉5,606元8,306元7李依玲2,025元2,999元8李尚宸2,025元2,999元合計2萬0,868元3萬0,915元備註1.元以下四捨五入,因計算產生無法依幣值面額比例分配的部分,由本院依職權調整。2.李慶田扣除自己應分擔的部分後,得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為:2萬0,868元(計算式:34,780-13,912)3.楊卉嵋扣除自己應分擔的部分後,得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為:3萬0,915元(計算式:34,780-3,865)4.以本表編號1「李鄭梅雀」的欄位金額為舉例說明,其餘欄位的計算方式均相同:⑴20,868+30,915=51,783⑵3,864×20,868(分子)/51,783(分母)=1,557⑶3,864-1,557=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