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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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優利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書堂 、參加人 劉月間 請求履約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0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8,568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洪堯讚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