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右任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8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 姚欣妍 帳戶,是否為向姚欣妍詐欺取得,而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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