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忠憲(原名:蔡俊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忠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蔡忠憲因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至編號1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28號、93年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恐嚇取財得利罪│││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07月12日│105年11月30日~106年││││0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3293號│字第46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投交簡字第412│108年度上易字第68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8月21日│109年01月08日│├───┼────┼──────────┼──────────┤│││││││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投交簡字第412│108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判決││號│││├────┼──────────┼──────────┤││判決│106年09月21日│109年01月08日│││確定日期│││├───┴────┼──────────┼──────────┤││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2368號(已執行完畢│第671號│││)││└────────┴──────────┴──────────┘